作者:吴钩次要责任法官错判宋朝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机关宋神宗除名
摘要:按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的一项立法,凡司法机关失入人死罪,如果被处死刑的犯人达到三名,则负首要责任的狱吏“刺配千里外牢城”;负首要责任的法官“除名”(开除公职)、“编管”(限制人身自由);负次要责任的法官“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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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中国》(月刊)创刊于2015年,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主管,中国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主办,CN刊号为:10-1370/N,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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