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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間“子司”詞義轉换與中古行政體制轉型

作者:張雨唐宋子司尚書省寺監

摘要:在唐代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體制下,“結衡以本部者爲頭司,餘爲子司”。以尚書吏部爲例,吏部司爲頭司,其餘司封、司勳、考功三司皆爲子司。但是至南宋初年,“子司”詞義已發生明顯轉换,不再適用於尚書省諸司之間,而是適用於尚書省(主要指六部)舆寺監之間。這一詞義轉换舆中古行政體制轉型有直接關 係。唐前期尚書省“頭司一子司”體制的確立,是尚書機構在向外朝宰相機構發展過程中不斷調整自身結構的結果,代表的是“南北朝相承之舊局面”的結束。唐宋之間“子司”詞義發生轉换,則是新尚書省體制的開端,並爲調整尚書省一寺監關係帶來了新的契機。嚴耕望以政務機關、事務機關來定位尚書六部與諸寺監的職能及關係,對應的是三省制下以政務處理程序分工和分層處理爲特徵的政務運行機制。在此機制下,六部與寺監雖然在某些環節上構成了某種意義上的下行與上承關係,但就國家政務處理程序而言,兩者之間並未直接構成必不可少的政務運行環節,因而它們之間並非上下級關係。唐前期四等官體制確實有繁冗迂回之弊,容易影響行政效率。行政體制的這個内在矛盾推動了使職系統的發展、成熟。儘管使職差遣體制帶着“不經”、“非久”等權宜色彩,但絲毫不影響其事簡而權專的效率優勢。即便宋神宗在“正名”與“正實”的口號下試圖重新恢復尚書省,也只能在使職差遣政務運行機制的基礎上進行改置。這樣,在名義上是以《唐六典》爲藍本而重建的元豐官制中,尚書省、寺監間並未恢復唐代三省制下的那種關係,而是直接繼承北宋前期使職差遣體制下的“本司一子司”關係。嚴耕望所謂六部與寺監的上下級關係,至此纔真正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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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史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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