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闻博秦汉诉讼民事诉讼县乡
摘要:秦代,乡仅参与并协助县廷开展司法活动,无受理权;但其从事的调查取证已形成相对固定的程序。西汉初年,国家对乡相关权限的规定与秦接近,但乡在特别情况下可受理诉讼已被纳入法律规定。西汉中期以后,乡在地方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有所突出。居延汉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显示,东汉初县廷接受的诉讼有时会直接交由下辖乡来处理,受委托的乡可能具有一定的案件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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