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拟作案件办理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CN:11-260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