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野生动物资源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国务院自然保护区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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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CN:11-260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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