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原则同意跨行政区划案件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郑州铁路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调整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案件管辖范围的请示》(豫高法〔2019〕10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号)的精神,原则同意你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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