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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

环境资源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资产所有权设区的市生态破坏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摘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提请批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请示》(苏高法〔2019〕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应由江苏省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二审环境资源案件: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江苏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赔偿责任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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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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