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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26号

作者:刘贵祥 刘敏 高晓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证申请人信用证交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能源发展纠纷案提单持有人

摘要: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的双重属性,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本案中,开证行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持有提单,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应认定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开证行行使提单质权的方式与行使提单项下动产质权的方式相同,即对提单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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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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