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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水法诉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纠纷案健康权产品质量检验水法侵权赔偿责任免责事由举证责任

摘要:【裁判摘要】生产者应对其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自行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成为其免责之法定事由。生产者不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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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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