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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琴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被监护人村民委员会纠纷案镇江市资格撤销北村身体健康状况

摘要: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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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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