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合同纠纷案房地产有限顾问汉字上海注意义务
摘要:【裁判摘要】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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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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