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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友民与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

交通道路责任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纠纷案赔偿责任他人

摘要:【裁判摘要】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环卫机构作为具体负责道路清扫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路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巡查频率和保洁制度.并在每次巡查保洁后保存相应的记录.保持路面基本见本色.保障安全通行。环卫机构未能提供其巡回保洁和及时清理的相关记录,应当认定其未尽到清理、保洁的义务,对他人因此受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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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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