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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职业技术学院公司有限科技橡塑江苏工业

摘要:【裁判摘要】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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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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