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安纠纷案出资人第三人强制性规范权益采矿
摘要:夫妻一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则构成表见,该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该变更登记不属于转让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未办理变更登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视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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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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