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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吉林省合作开发补充协议集团合资股份

摘要:【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对多份补充协议的履行内容存在争议的,应根据协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完整性,并结合补充协议签订和成立的时间顺序.根据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协议的最终履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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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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