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保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司设立交通事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盐城营销部投保人

摘要:【裁判摘要】 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