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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淮诉江苏省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盱眙县江苏省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事故伤害

摘要:【裁判摘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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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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