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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案由修改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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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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