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城市信用社清算组江油市法案撤销
摘要:【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确认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有职务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有实际损害结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裁定实体处理不当.以补正笔误的方式予以纠正,在程序上虽有瑕疵.但并未给确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实际损失.其执行行为应不予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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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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