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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履行期间执行工作批复利息债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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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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