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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宁波利百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

公司经营范围非法经营行为人民检察院投资咨询宁波市有限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摘要:【裁判摘要】 行为人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而设立公司,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销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票),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国家证券市场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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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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