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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律师事务所南京艺术学院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李忠江苏受委托人审查义务

摘要:【裁判摘要】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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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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