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活动法律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法院审理补充解释有期徒刑
摘要: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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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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