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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案民事赔偿责任上海解除合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

摘要: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奇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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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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