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庆宝; 宫邦友; 刘敏; 孔玲凯里市贵州省镇远县舞阳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水泥厂南宁油脂厂无形资产冶炼厂
摘要: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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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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