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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情况的报告——2018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作者:刘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医药费用国务院扣除标准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受国务院委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一、《办法》的研究制定过程今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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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CN:11-10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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