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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法律委员会修改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改稿草案善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3月13日,各代表团对慈善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作了认真研究并予以充分吸收,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也向代表们作了解释和说明,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作了积极回应,充分体现了对代表主体地位的尊重。代表们表示,草案修改完善后更加符合实际,进一步成熟,有些代表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4日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作了研究,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是可行的。同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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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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