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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5年6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试点工作公益诉讼制度分地授权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经反复征求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就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形成了一致意见。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现作以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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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CN:11-10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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