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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5年4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修订草案审议意见修改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1日下午对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2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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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CN:11-10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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