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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4年8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作者:张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草案广告业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准则内容医疗器械广告活动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称现行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广告业迅速发展和互联网广泛应用,广告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广告准则内容不够完备,针对性不强,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广告准则内容较为单薄,保健食品、医疗、教育、培训、房地产等广告缺乏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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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CN:11-10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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