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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2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大兴区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土地制度征地补偿标准常委委员宅基地管理征地制度资源主管部门内容修改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月25日下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确保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工作依法进行,探索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支撑,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决定草案基本可行,赞成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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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CN:11-10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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