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9年国家主席
摘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2009年6月16日由时任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叶卡捷琳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CN:11-10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