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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3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修改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次会议草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7日上午对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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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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