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议案会议通法律规定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主席团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各项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未按表决器的不计人表决票数。如表决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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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CN:11-10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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