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会议通会议决定卫生检查第二款
摘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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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CN:11-10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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