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职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检察机关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康生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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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CN:11-10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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