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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杨景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物权法草案法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改意见表决国家所有国防资产

摘要: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3月15日下午,各代表团对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进行了审议,一致同意草案建议表决稿。同时,有的代表再次提出,物权法草案应增加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法律委员会经认真研究,依据国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的规定,建议在物权法草案第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条的原条文改作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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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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