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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作者:乔晓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修改情况情况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的基本情况 监督法(草案)于2002年8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从审议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大家认为,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对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已经作了规定。对监督权的行使,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定监督法,对于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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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CN:11-10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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