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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6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作者:李重庵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义务教育法法律委员会审议意见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议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陕西、甘肃两省进行调研,进一步听取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部门和义务教育工作者、专家的意见;并就几个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反复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6月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2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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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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