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外国管理机构中央银行强制措施书面豁免经济一体化组织
摘要: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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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CN:11-10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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