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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刑事案件草原法草原资源追究刑事责任草原执法量刑标准定罪处罚违法犯罪行为妨害公务罪

摘要:农牧发[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畜牧、农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和《解释》(见附件1、2)转发给你们,并就学习贯彻《解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释》出台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由于追究破坏草原资源行为刑事责任缺乏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在草原执法实践中,对破坏草原资源的行为只能作出行政处罚,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难以充分发挥草原执法的惩戒和震慑作用,造成各种破坏草原资源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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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现已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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