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渔业主管部门外来物种远洋渔船常务会议野生动植物种生态安全放流水生动植物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赋予渔业主管部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的多项职责,这是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范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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