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鼠工作杀鼠剂技术推广部门毒鼠强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办公厅工商行政管理上农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爱卫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确保统一灭鼠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做好统一灭鼠工作中杀鼠剂供应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农业部等十一部委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农发[2003]13号)精神,农区统一灭鼠工作由农业植保技术推广部门负责,牧区由草原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城市由爱卫会负责。负责统一灭鼠工作的部门应向合法杀鼠剂生产企业定购杀鼠剂产品,杀鼠剂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生产适合统一灭鼠的杀鼠剂毒饵产品。如确因统一灭鼠需要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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