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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证人作证调查取证违法所得被判刑人国际合作

摘要: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第一节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三章送达文书第一节向外国请求送达文书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送达文书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调查取证第五章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第一节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第六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一节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七章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第一节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第八章移管被判刑人第一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正常进行,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有效惩治犯罪,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依照本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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