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名称规范违法行为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工作,公安部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0]72号)的基础上,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中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进行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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