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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郭声琨消防安全管理集贸市场公安干警公安机关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摘要: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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