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报告书法律工程建设项目
摘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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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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