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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资产损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兵器装备盘盈冶金建设入账价值应纳税所得额

摘要:<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经研究,现将2003年至2005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涉及的资产盘盈(含负债潜盈)和资产损失(含负债损失),其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原则处理:企业清产核资中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可转增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资产净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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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CN:11-446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主要刊登全国人大、国务院及财政部制定分布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及与财政部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条例和管理办法,以及财政数据和财政职能、机构调整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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