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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的主体地位

作者:李建伟合伙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摘要: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不仅有理论依据,而且符合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条件.但是,我国相关法律仅仅规定了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伙,对于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除了有关联营的规定外几乎是空白.因此,应完善这方面的立法,除国家外,凡民事主体均可成为合伙人,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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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大学学报

《中州大学学报》(CN:41-1275/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州大学学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反映我校及学界同仁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学以及其他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为宗旨。主要栏目: 现代法律与经济、旅游文化、文艺美学与传播学、文献信息管理、工程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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