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场所零售商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摘要: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商品零售场所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提供塑料袋将受到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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